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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爆和藝人方芳芳姊夫曖昧 立委陳玉珍求償二連敗


國民黨籍立委陳玉珍,被週刊爆料擔任金門縣議員期間,竟和藝人方芳芳姊夫王姓男子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等事,陳玉珍認為報導內容不實,且未合理查證,侵害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對方芳芳姊姊、週刊社長、記者等人求償連帶賠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一審認為方芳芳姊夫追求陳,並使兩人處於情感曖昧狀態,且報導經合理查證,判陳敗訴;陳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陳的上訴駁回,可上訴三審。

陳玉珍提告主張,週刊於2018年7月11日撰寫「毆妻後訴請離婚方芳芳姊夫搭上女議員」為標題的報導,內容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侵害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且刊登的照片侵害其肖像權,造成她精神上痛苦,因此對方芳芳姊姊、撰稿記者、週刊編輯與總編輯、社長等人連帶求償3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週刊辯稱,報導內容與事實大致相符,且已經合理查證,也對陳玉珍做平衡報導,使用的照片也是網站上公開照片,否認侵害陳玉珍權利。

台北地院認為,根據方芳芳姊姊和陳玉珍間LINE對話記錄、方芳芳姊夫親筆書信內容等證據,認為陳和方芳芳姊夫間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且方芳芳姊夫有追求,並使兩人處於曖昧狀態情事。

此外,報導中的照片是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的臉書專頁照片且設定為向全體公開,認定週刊報導是合理使用,而且報導內的LINE對話紀錄與實際對話內容大致相符,並已註明為模擬對話,並未侵害陳玉珍權利,報導亦經合理查證,週刊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非真實惡意,因此判陳敗訴。

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主張,她和方芳芳姊夫同樣是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的會員,僅有「資訊交流」情誼,週刊刊載內容已損害她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因此方芳芳姊姊、週刊社長、記者等人應連帶賠償。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週刊撰文記者報導前,曾向陳玉珍、方芳芳姊姊查證,再以方芳芳姊姊受訪內容等資料為依據,撰寫該報導,已經過合理查證,且有理由認為真實,並已對陳做適度平衡報導。

此外,週刊報導刊登陳玉珍照片,是在臉書專頁,隱私權設定為公開,並未侵害陳的隱私權,且陳是政治公眾人物,為確保其影響力發揮正面效力,「已難謂與公共利益無關」,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該報導雖刊登陳的照片、LINE對話記錄的圖片等,並無侵害陳的肖像權、隱私權,因此今將陳的上訴駁回。陳、方芳芳姊姊等兩造當事人,均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其對判決看法。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2020/08/05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