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我一個人的事,而是攸關所有公務員的事。」
今天上午,我和李荃和律師以及我們的當事人,左盃 石明謹先生來到憲法法庭,針對去年及今年兩次的「公務員違法兼職」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今天站在這裡,老實說我覺得非常荒謬。
左盃曾任台北市的交通警員,他投入推廣足球運動已經有長達30多年的時間。過去,他利用公務之餘,擔任足球球評以及足球協會的紀律委員,卻被北市府以違法兼職的理由,移送懲戒法庭,懲戒法庭也認定左盃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左盃將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一審跟二審,法院都駁回了我們的主張,因此左盃再次委任李荃和律師和我,針對原判決和舊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憲問題,聲請憲法訴訟。
我必須要強調的是,我們的公務員服務法是個非常老舊的法條,它是在民國28年前所制定,而即使今年六月進行修法,卻也不符合時代所需,處處限制了公務員發展、創造更高價值的可能。
舊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憲問題在於,對於兼職的定義僅有「從事他項業務」這樣模糊不清的文字;而在今年六月的放寬限制,容許不具「經常性、持續性」,且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兼職行為。
但所謂「經常性、 持續性」的文義仍然是空泛、不明的,並沒有解決違反「法律明確性」 的問題。因此,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憲問題依舊沒有被改善。新法乍看之下看似已放寬限制,實際上對於公務員的權益保障卻依舊不足,縱 使石先生的個案適用新法,也無法得到有利認定。
我想問提醒大家的是,之所以會禁止公務員兼職,是為了讓政府公務體系能順利運作。然而,公務員利用下班、非勤務時間去發展興趣、長處,卻反被公務員的身份「禁止」,這不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嗎?
這30多年來,台灣的足球環境因為左盃的努力,而讓更多國人認識這項運動,更改善了足球這項單項運動長年以來的許多問題。
政府不做的事,民間來做,而民間做好了,政府卻回過頭用一個沈痾的法條禁止公務員從事不相干的工作,這真的合理嗎?
我們的公務體系因為一個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失去一位優秀、盡忠職守的公務員,值得嗎?
因此,我們要透過聲請憲法訴訟,請求憲法法庭宣告原判決、舊公務員服務法違憲。 這不僅是為了捍衛左盃的權益,也是為了讓每一位戮力從公、克盡職守公務 員們,在兼職時不必擔心違法與否,可以放心的為台灣文藝、體育等多元領域帶來進步!
原文出處 陳孟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