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冒用他人相片誘騙81名少女拍裸照,台灣高等法院將林男判處82罪、共106年10月徒刑,另34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
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2罪,其餘駁回上訴,共判刑104年2月定讞。檢方將聲請定執行刑,由法院裁定林男的實際刑期。
27歲的林和駿自幼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長大,畢業於某科技大學。他2016年11月甄選上台大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碩士班,原訂2017年暑假後入學,但案情爆發後,林和駿被台大註銷錄取資格,他事後當五金技工,月收入約2萬2000元。
林和駿自稱有蘿莉控傾向,喜歡欣賞少女;他2014年起,透過通訊軟體、交友網站以假帳號、假身分、假照片誘騙少女拍裸照,還曾恐嚇部分被害人;警方建檔時還依姓名、年齡、學校、身材評語等分門別類,被害人從高中到國小學生都有,年紀最輕僅國小二年級。
林和駿落網後態度平靜,有問必答,曾向媒體表示,「這個世上不會給犯錯的人第二次機會,可不可以判我死刑!」
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林和駿3年徒刑,檢察官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林和駿為滿足癖好,常態性向別人要裸照供己觀覽、滿足私慾,加上他犯案時間長達4年,並非一時失慮偶發因此改判,沒有「情輕法重」的問題,也不值得同情,未予減刑。
二審指出,林和駿最終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其中5名被害人和解,認為他尚有悔意,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判刑106年10月徒刑,另有3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認為,林和駿2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所認定之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此涉及他所犯究竟是一罪或二罪之罪數認定, 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林共判104年2月徒刑定讞。
林和駿從2014年到2017年間,透過社交媒體及通訊軟體,以張貼他人照片之帳號或偽以女性等方式,分別引誘使81名少女及未滿14歲的女童,以自行拍攝方式,各自製造裸露胸部、全身或裸露下體及猥褻行為的照片或影片,傳送給林和駿。
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之猥褻影像檔案,而於取得這些猥褻行為的影像檔案等電子訊號後,以LINE或面子書通訊軟體上傳給他的同好,供人觀覽。
此外,林和駿透過LINE認識一名少女後,以邀約少女外拍賺錢為由,在2016年誘使少女拍攝全裸照片,並撫摸少女胸部及私處。
高院斥責林和駿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考量本案被害人甚多,林男因本案無法就讀台大研究所等情況,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判處總計106年10月的刑期,另34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只撤銷2罪,其他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原文出處 東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