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泰源事件真相釐清─49年前政治犯發起的臺灣獨立革命
監察委員王美玉23日針對民國59年發生的泰源事件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泰源事件偵審過程因為是戒嚴時期,致使6名被告當時雖非現役軍人,因受軍法審判得不公開審理,並從偵查、審判與執行課以軍法官迅速審理之義務,就「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採職權送請覆判制度,並不受被告聲請覆判理由之拘束,導致泰源事件偵審過程從提起公訴至死刑執行(59年3月20日至59年5月30日)僅2個月餘,尤其覆判庭在初判宣判死刑至覆判核准僅6日,同時並未收到被告聲請覆判理由即為死刑判決遭致爭議,又本案偵查過程涉有使用酷刑刑求取供情事,原判決採用非任意性自白作為判決理由,均有違誤,嚴重背離國家現今所承認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普世價值,自應引為殷鑑以策來茲。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108年5月2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泰源事件調查報告,本案是發生在民國59年,關押政治犯的台東泰源監獄6名受刑人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及鄭正成計劃奪取泰源監獄警衛連槍械、釋放監犯、進佔台東、宣揚臺灣獨立理念之反政府行動,當時刺殺警衛連班長起事失敗被補後,除鄭正成外其餘5人均被判死刑,其中江炳興、陳良遺書因被認為有暗示臺獨與壯烈之意而被扣留,不寄還給家屬。
王委員指出泰源事件明年屆滿50年,本案是依據施明德先生及陳嘉君女士陳情指出,105年三次政黨輪替,蔡英文總統520就職演說稱:「為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預計在3年之內,挖掘真相、彌平傷痕、釐清責任,完成臺灣自己的轉型正義調查報告書。惟就相關白色恐怖檔案之管理與現狀未能與時俱進,導致戒嚴時期泰源事件真相有所不明,各說各話,除影響政治受難者精神自由與知情權利之保障外,並與兩公約之基本人權要求未盡相符」,鑑此,立案調查該案發生始末,用以還原事實真相。
王美玉委員指出:本案當事人及其家屬至今仍無法了解真相,還原事實,實屬民主國家之憾事,戒嚴時期案件最重要就是真相還原,釐清責任,因此政府就相關檔案開放應參考先進國家及民主轉型國家之實施經驗,全面公開戒嚴時期相關檔案,提供社會各界調查研究,而非僅限於政府機關之調閱,用以落實轉型正義,揭露歷史真相,保障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與人性尊嚴與大眾知的權利。
由於本案屬官方調查報告應遵循嚴格法學方法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理分析,說明並澄清下列疑點:
1.泰源事件之動機、成因、經過與發展?
2.泰源事件是否為單純逃獄事件或政治反抗事件?
3.警衛部隊之參與及懲處情形為何?是否如部分泰源事件歷史口述者所稱,有眾多警衛部隊士官兵參與其間,而遭遇軍法審判及槍決之情形?
4.比較泰源事件口述歷史與泰源事件偵審檔案與政戰檔案之出入?
5.泰源事件偵查與審理程序是否符合當時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法審判機關有無依據蔣中正總統批示處理本案?
經調閱相關證卷資料,就各界爭點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泰源事件發生時所適用軍事審判法,是規範現役軍人而非一般人民,惟當年因威權體制戒嚴法擴大適用及於一般人民,其傳統思維認非司法權作用,而為統帥權範疇,而與現今認為軍事審判法仍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公平法院原則之拘束有所不同,戒嚴時期總統依據憲法第36條規定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有權核定國防部覆判判決,並有發交覆議權 ,蔣中正總統於泰源事件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所提「泰源監獄叛亂劫械逃獄案處理經過報告」中,有關「將叛亂犯移綠島監禁感訓」之公文誤解為6名被告之刑事處遇,而做出「應將此6名皆判刑槍決,而賴在、張金隆、李加生等3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其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之批示,其實國防部早於該批示前做出已核准6名被告之覆判判決,並將賴在判處無期徒刑,而張金隆、李加生不起訴處分在案,國防部所屬覆判並未照蔣中正總統批示而改變原判決,或再依據該批示改變先前主管機關已經決定之任何處置,此亦可從蔣中正總統於江炳興叛亂一案覆判簽呈批示照准,可見一斑。
二、有關59年4月24日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訪美期間遭黃文雄、鄭自財刺殺未果,是否導致蔣中正總統誤解公文,或為做出「應將此6名皆判刑槍決,而賴在、張金隆、李加生等3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其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從重處理之批示,因無證據顯示其間關連性,故因果關係自不得而知。
三、泰源事件發生就主觀而言固涉及臺獨運動與國際情勢之發展,然客觀而論,則因當時監獄管理極為鬆散所致,並無證據顯示警衛部隊與原住民參與叛亂行動,故當時官方認定行政責任最重者為泰源感訓監獄監獄長、副監獄長與政戰主任記大過二次並調為部屬軍官待退,而警衛部隊最重者僅警衛連長金汝樵記大過二次,至於臺籍輔導長謝金聲則從原建議依法偵辦,改為記大過二次,再因「上級因素」介入改變參謀總長高魁元之批示,改為記大過一次;又就刑事責任並無按蔣中正總統所批重處警衛部隊士兵,而均由軍法調查後除賴在外,並無他人遭受軍事審判處刑。卷證顯示均未發現有擴大調查之情形,反儘量縮小調查範圍,而採「不擴大方針」,本案不擴大調查範圍與過去反抗政府叛亂案件之調查確實有所不同。
四、國民政府遷台後國際地位不斷低落影響民心士氣甚鉅,加以雷震組黨失敗引致被認為和平改革無望,國民政府開始逐漸重視臺獨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亦加強對於臺獨分子掃蕩,送往泰源監獄服刑,一時間該監獄匯集具有大量臺獨意識之人,聲息相通,再從全案卷證以觀,泰源事件參與者之目的並非僅為逃亡,而係計畫奪取泰源監獄警衛連械彈、釋放監犯,進佔台東,宣揚臺灣獨立理念之行動,故泰源事件定位為規劃未周之政治反抗事件或當事人所稱臺灣獨立之革命運動,應無疑義;又泰源事件發生成因與過程,官方與口述歷史訪談紀錄有所出入,為澄清論述所生爭議,監察院綜合相關卷證認並非與彭明敏出亡相呼應,而其原訂計畫日期應為59年2月1日,因人力不足及警衛連官兵眾多而解散,59年2月8日再起事,事件發生時亦無線人通報監獄當局。
本案調查期間大量調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防部、內政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等機關卷證資料,並於107年10月25日現場履勘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綠島監獄,107年4月27日訪談施明德先生、陳嘉君女士,108年1月18日訪談泰源事件泰源監獄駐防衛兵賴在,輔導長謝金聲因故婉拒,107年11月9日諮詢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所長許雪姬、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陳翠蓮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兼任委員尤伯祥,107年12月24日諮詢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儀深等人。
原文出處 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