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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特赦 王光祿訝異:真的嗎?20210520


總統府今發出公告,蔡英文總統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特赦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王光祿驚聞十分訝異,不斷追問「這是真的嗎?」他表示尚未接到律師的通知,但真的非常高興。

王光祿於民國102年7月間,在河床上拾獲1把獵槍,同年8月間因母親吃不慣平地的豬肉,想要吃山產,因而持撿拾獵槍上山獵打一隻長鬃山羊和山羌遭逮。檢警認為王獵槍是撿拾的,並非是自己依照原住民文化或是傳統習慣所需製造,且可使用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具有殺傷力已逾越「生活工具」,因此不在槍砲條例第20條的「自製獵槍」和「供生活工具」規範,因此提起公訴。

法院一、二審均認同不適用槍砲條例第20條的「除罪化」,改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一般人未經許可,持有獵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王光祿3年2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也駁回王光祿上訴。

另有關王光祿涉違法獵捕保育類動部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和第2項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警方、檢方和一、二審法院(未上訴最法院)認為,基於憲法和原基法,尊重原住民文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已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為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除罪化。但王光祿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他的生活方式,只是偶而狩獵供家人食用,因此狩獵行為和傳統文化無關,也不是供祭儀需求,不符合動保法第21條的除罪。

總統府今發布令特赦,王光祿訝異追問「真的嗎?」他說,尚未聽到這件事,也沒接到律師的通知,這個結果他已等太久了;由於媽媽記憶老化衰退,只認識他這個兒子,他不會刻意告知也覺得沒有意義。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