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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1:題報生番歸化疏
出處:周鐘瑄(輯),《諸羅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年)。
內容:
題為聖德覃敷,十二番歸化,仰請詳題,以昭盛治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沙木哈、按察司按察使董永芠會詳,該臣看得臺灣遠屬海外,民番雜處,習俗異宜。自入版圖以來,所有鳳山縣之熟番力力等十二社、諸羅縣之熟番蕭等三十四社,數十餘年仰邀聖澤,俱各民安物阜,俗易風移。其餘南北二路生番,自古僻處山谷,聲教未通。近見內附熟番賦薄徭輕、飽食煖衣,優游聖世,耕鑿自安,各社生番亦莫不歡欣鼓舞,願附編氓。
今據臺灣鎮、道詳報:『南路生番山豬毛等十社,土官匝目等共四百四十六戶;男婦老幼,共三千三百八十五名口。北路生番岸裡社等五社,土官阿穆等共四百二十二戶;男婦老幼,計共三千三百六十八名口:俱各傾心向化,願同熟番一體內附』等由。冊報前來。臣等因海外生番輸誠歸化,若非撫綏安置,備極周詳,無以仰副皇上德洋恩溥,遠至邇安之意。隨會同撫臣批行鎮道,確勘議詳;復行福建布、按二司,詳悉酌議去後。
茲據布政使沙木哈會同按察使董永芠詳報稱:「南北二路生番,向與鳳、諸二邑熟番接界。今據慕義輸誠,實由聖德感孚所致。查其地土毗連,各有土官統攝,醇樸馴良,應循習俗,令其照舊居處;仍用本社土官管束,無庸另設滋擾。其汛守防範,原有鳳屬南路一營之淡水汛,諸屬北路一營之半線汛,相去匪遙,飭令照舊防範,用資彈壓;並令文員加意撫卹。除熟番聽其照常貿易外,內地兵民毋許擅入番界生事;及藉巡查擾累。
所報丁口,附入版圖,勿事編查,順其不識不知之性,使之共樂堯天。其南北二路,每年各願納鹿皮五十張,各折銀一十二兩,代輸貢賦,聽其按年輸納,載入額編,就臺充餉。此外並不得絲毫派擾,以彰柔遠深仁」等由,造具各社番戶丁口數冊前來。
欽惟我皇上聖德化神,光被四表……臣幸際昌期,欣逢盛事,即會同撫臣陳璸,捐備花紅、銀牌、帽、豬、酒,飭令該地方官將土官從優給賞外;所當恭疏報聞請旨,纂入輿圖,昭垂典冊,以誌無疆之盛業者也。除將各番社番戶丁口數冊分送戶、兵二部外;所有生番歸化情由,臣謹會同撫臣陳璸、水師提督臣施世驃合詞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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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2-1:康熙55年諸羅知縣給發岸裡社曉諭。
出處: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大租取調書付屬參考書》(台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4),頁311-312。
內容: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咸世王民矣。
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兇番出入。
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曠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給。
發岸裏社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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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2-2:康熙55年諸羅知縣給發岸裡社曉諭。
出處: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土地慣行一斑》(台北: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1905),頁132-133。
內容: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咸世王民矣。
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轆地界大山,南至大姑婆,東南至阿里史;西南至捒加頭地。
此處人番並無妨礙,不日野番時常出沒之所,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欲到該處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至今眾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天恩,批賞穆等各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林、大姑婆等處曠平草地,准穆等前去耕種外,合就出示曉諭。
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給。
發岸裏社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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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2-3:康熙55年諸羅知縣給發岸裡社曉諭。
出處:〈臺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1)〉,《臺灣文獻》,34卷1期(1983),頁98。
內容: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
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咸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平□□,東至大山,西至沙鹿、又界大山,南至大肚、延至大溪,東南至阿罩霧;西南至捒加頭地。
與內山兇番並無妨害礙,內山野番時常出沒,從前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在該地開墾耕種,上足完課,下資口食,並防野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京請天恩批賞穆等,俾率番黎前去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
據此,除將校標埔、□□婆等處曠地,賞給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給。
發岸裏社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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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3:咸豐10年岸裡社潘維和給淡水廳同知寧長敬稟文
出處:伊能嘉矩,《臺灣蕃政志》(臺北: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1904),頁144-145。
內容:
……稱:「和曾祖敦仔,首率歸化,屢著勳績,緣雍正年間牛罵、沙轆社番猖獗,奉提督憲王(王郡)、察院憲柏(覺羅柏修)金諭:「有能擒殺歹番者,准將土地、牛隻,給賞有功之人等」諭。和曾祖倡議,自備資斧,搜洗蕩平,致蒙奏賜一等功,並給賞淡、彰社地百餘里,東至東大山,西至海墘屬□□大姑婆,北至淡屬大甲、大安溪山為界,立戶潘大由仁,招墾養贍,蠲免科賦,部、省立案惶惶。」……為此,示仰爾等須知淡、彰各社番地,因該番業戶屢建勳績,欽奉皇恩賞賜,給予該番業戶立戶招墾,開闢成田,清丈供納養贍,黜免科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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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4:雍正元年岸裡社土官潘敦仔、業戶張振萬等同立合約字
內容:
同立出合約字人,岸裏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緣敦等界內之地俱屬旱埔,播租五榖,無水灌溉,歷年失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托中向懇通事張達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閤社,愿將西勢南阿河巴之地,東至搭連溝,直透石碑為界,西至山項頂,南至水堀頭與猫霧捒 草地分界,與岸裏社社東為界,西南至山頂猫霧捒分界,北至岸裏社社尾,與崁頂,至往牛頭橫車路為界,此係敦等四社界內之地,竝無侵碍他人界內旱埔,愿將此酧償工本,付業主前去,招佃開墾,該敦等眾番,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愿將此旱埔,懇托張達京,代敦等,請到業戶張振萬,前來擔承,自己出本銀九千參百兩,開圳分水,與番灌溉,當日三面議定,張振萬開水定汴,私圳內之水,定作十分,內八分歸張振萬灌溉自己田地,留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阿河巴之草地照原踏四至界址內,付張振萬前去開墾,以抵開水工本,立戶陞科,永為己業,保此業係眾番,愿割地換水,張振萬愿出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愿,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倘有不明,係敦等□□抵當,不干張振萬之事,每年張振萬等粟貳百石,聽敦等自己到庄車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交成,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公同立出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批明,敦等四社眾番,實收到字內工本銀九千三百兩足訖,批照。
……
代筆人 張金聲精 通事 張達京
業戶 張振萬 土官 潘敦仔
雍正元年拾月 日公同立合約字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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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5:雍正11年岸裡社土官潘敦仔、業戶張振萬等同立合約
內容
同立合約人業戶張振萬、岸裡舊社土官敦仔……緣敦等界內之地,俱屬旱埔,播種五穀,無水灌溉,歷年失收,無奈眾番鳩集妥議,向墾通事張達京,有能人出工本募工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闔社願將西勢阿河巴之地,東至搭連溝與廖盛草地分界,西至山頂,南至水堀頭貓霧捒草地分界岸社石牌為界,西南至捒加頭貓霧捒石牌為界,北至岸裡社尾往牛馬頭橫車路為界,此係敦等四社內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眾番情愿將此酧賞工本,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陞科裕課,永為己業,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
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業戶張振萬前來擔承,自己出本銀九千參百兩,開圳分水,與番灌溉。當日三面議明,振萬開水到萬定汴私圳內之水,定作十分之內八分,歸張振萬灌溉自己田地,留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阿河巴之旱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振萬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立戶陞科,永為己業。此係番眾甘愿割地換水,振萬愿出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愿,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抵擋,不干振萬之事。每年振萬社課粟貳百石,聽敦等自己到庄車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迫勒交加,恐口無憑,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通事:張達京
業戶:張振萬
土官:潘敦仔
雍正十一年三月 日立合約人潘敦仔阿打歪仝立合約
原文出處 PRIDE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