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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

陳志豪博士 : 清代臺灣開發史 第五集 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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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一)
史料一、彰化知縣張縞給發曉諭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事,
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
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
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
恤士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陞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
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
招佃墾耕,務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陞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
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
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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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二、武朥灣社土官君孝、業戶楊道弘等同立合約

同立合約人武朥灣社土官君孝、歐灣及業戶楊道弘;甲頭七哥、阿八、買那、朥
允、卓論;白番武使、斗僅、賣陣、大里興等。茲因本社課餉無徵,孝等會同眾
番妥議,除本社耕種外,尚有餘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興直,東至港,西至八里
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東西四至定碑為界。眾等俱各甘愿將此荒
埔贌與墾戶楊道弘前去招佃開墾。除陞科報課外,三面議定每年愿貼本社餉銀五
十兩。此雍正九年起,約定八月交完餉銀,其後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約之
日,通同週圍四至定立界限,永為照例,後日不得爭端易界。此埔並無重墾他人
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爭,係孝等抵擋,不干贌主之事。其莊社各守相安,不許
莊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許縱放牛隻,越界踐踏園埔。此係二比兩愿,
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雍正八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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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三、康熙五十六年臺灣海防同知洪一棟給發曉諭

福建臺灣海防總捕分府加一級功加二級餘功四次洪,為凜遵憲斷墾給示諭事。本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級記錄十四次梁批:『據寡婦王氏、孤民黃賞、
黃惠等狀呈前事,詞稱:「痛氏遵斷鬮得打廉莊租,自二十九年給墾,四十三年
開墾,五十年報課,戶名黃元。緣與番接壤,迨五十二年與番定界,分圳南、圳
北,立有合約。圳北納國課,圳南貼番粟,又有贌約。不料伯黃仕卿藐法抗斷,
兜留墾單合約,唆佃阻租,不容管業。經控告,蒙仁恩照原斷造冊鈐印。但伯現係社商,眾番不敢違社商之命,聽其呼喚,擾莊阻佃,孤寡遭害難堪,叩乞大老
爺恩准示諭,俾墾熟莊佃安業納租,無致違抗。其未開墾者得以招集築圳開墾,
毋致棍蠹阻撓,國課、番餉兩全無害,孤寡庶得照斷掌業,恩光萬代等情。」蒙
批:仰海防廳查明給示。』蒙此,合行示諭。為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
凡王氏鬮分所得打廉莊地,其墾成者務宜認佃輸納王氏租課,不得聽唆抗違。未
開墾者,亦聽王氏招佃填築水圳開墾,毋許棍蠹唆番擾害,阻撓課粒。其圳南所
贌之地,各番眾各宜安心聽王氏至期照原議貼納,四十年之後仍歸爾番,亦不得
藉端生事。如敢故違,許即指名赴本分府衙門稟究,以憑詳憲重處,決不輕恕,
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
日給發打廉莊張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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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四、雍正元年大武郡社土官孩灣及丁作周等同立合約。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有湳港草地一所,南從湳港橫車路,北至苦苓腳橫
車路
上,東至熟園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無鹿可捕,課餉無歸,於康熙
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開墾,議約每年貼課餉粟六十五石。但無水源灌溉
不能成田,茲丁作周欲出工本開築水圳,作成田水,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
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內加貼粟四十五石,總原額共一百一十石斗正,係舊
斗,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負短少租
粟,以及為非等項,係丁作周之事,不干番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並無迫勤,
日後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為照。


葉伯選




立合約
孩灣
丁作周
代書人
李士元
雍正元年八月

原文出處 PRIDE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