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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圈權勢性騷怎認定?

行政院今通過「性平三法」修法,對於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權勢性騷?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要視個案情形,若有雇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則屬一般性騷擾。羅秉成指出,權勢性騷擾是這次修法增訂的類型,要件必須明確,因為會影響後續的民事懲罰性賠償及刑事加重其刑。權勢性騷適用規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再來是針對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性工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符合雇用、求職、執行職務要件,才適用性工法。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適用「性騷法」,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則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對於演藝圈性騷案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說,要看個案情形,比較有可能是以「性騷法」判斷,兩者之間有無監督和照顧的關係,比同經紀公司的資深藝人被指定要照顧新進藝人,就有機會視為權勢關係;若兩人分屬不同經紀公司,也無監督、照護事實,此情況屬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

羅秉成強調,權勢性騷在相關法律規定上有一定模式,不宜擴張,一旦擴張,比較具有身分跟影響力的人所做的性騷擾,都要加重處罰,在立法政策可能要審慎評估。因此,目前仍限於有權勢地位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給予相對明確的法律定義加重責任,比較妥適。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