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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彈劾人洪幸、姜麗香、侯弘偉等3人之違失行為,所涉情節重大,監察院於4日審查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臺東地院洪幸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因個人職務恩怨,將被害少年、其他安置少年及報復對象個人資料洩漏予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出具認知有誤且對林嫌有利之法官意見書,未持平公正判斷所掌握訊息,違背司法人員通報義務,有違法官倫理規範;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因姜麗香法官告知而知悉林嫌涉案後,未遵守職務分際頻繁與林嫌接觸,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監察院通過3人之彈劾案。

被彈劾人洪幸、姜麗香、侯弘偉等3人之違失行為,所涉情節重大,監察院於4日審查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全數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被害人甲男於108年初至109年8月間,於安置期間遭林嫌強制猥褻、性騷擾及傷害恐嚇。甲男告知伯父及社工後,被林嫌知悉,林嫌於某日深夜逼迫甲男寫澄清書,甲男不從遂遭林嫌毆打,期間雖大喊救命,竟無人理會。伯父將此情告知G保護官,G保護官遂告知姜麗香案情,姜麗香隨即透過侯弘偉取得洪幸聯繫方式,並委託洪幸先行協助訪視甲男。然洪幸訪視甲男後,並不相信甲男說詞。隨後G保護官在D保護官及社工協助下訪視甲男,並製作輔導紀錄陳送姜麗香,D保護官也主動傳訊告知見甲男身上有傷,惟姜麗香並未公平審酌所取得之資訊,仍於9月4日擬具決行意見及法官意見書,表示個人不贊成通報。

就洪幸違失部分,其在知悉林嫌遭控涉嫌性侵害後,故意將職務上知悉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公文書及書面資料,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嫌,並將G保護官訪視少年之相關資訊,以及D保護官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故意洩漏並提供予林嫌,以查察報復對象D保護官有無差假申報不實。洪幸因與D保護官有職務嫌隙,基於報復將少年及D保護官之個人資料不當洩漏給林嫌,以私害公涉違反公務員保密規定,顯有重大違失。

就姜麗香違失部分,有違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司法人員通報義務,且未持平公正衡酌所取得訊息,竟認審判實務上孩子說謊是司空見慣的事,以錯誤通報將生不良影響,及少年滿18歲在刑法上已成年可以自行通報等理由,出具法官意見書述明不贊成通報,致使所屬G保護官未能即時依法通報,在D保護官堅持下,G保護官始於9月8日完成法定通報。姜麗香未依法履行責任通報義務,阻斷被害人發聲及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機會,嚴重侵害少年權益。而後更將其出具有利於犯罪嫌疑人之法官意見書告知與案件無關之侯弘偉,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有懲戒必要。

就侯弘偉違失部分,於109年8月25日知悉本案後,陸續與林嫌傳遞訊息,或予以寬慰,或附和林嫌委任律師之意見,其自林嫌接收無論是辯論意旨狀或某安置機構簡報資訊,均已直接觸及刑事案件之事實核心攻防,形同給予法律諮詢意見,顯失法官應謹守之交友分際。而後另於109年10月12日,將與G保護官通報內容雷同之訊息告知林嫌,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案偵辦,核有重大違失,其違失行為實已嚴重損及司法廉潔公正性,有予懲戒以規訓督促其改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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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111/08/04
公告日期:111/08/11
字  號:111年劾字第15號
案  由:

被彈劾人洪幸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姜麗香法官委託訪視安置於A安置機構之被害人甲男,因而知悉A安置機構○○○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惟其竟將職務上取得包含被害人甲、乙男等應秘密資料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予無知悉權限之林○○,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被彈劾人姜麗香法官於○年間將甲男裁定安置於A安置機構,惟經洪幸、士林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G訪視後,未衡酌臺東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D提供訊息,而未保持客觀中立態度,悖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出具法官意見書不贊成本案通報,致令G於109年9月8日始在D的堅持下完成通報,且其亦將製作法官意見書透露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侯弘偉法官,顯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謹言慎行,上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人民對司法形象之信賴。被彈劾人侯弘偉法官於109年8月25日因姜麗香法官告知,知悉林○○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嗣後卻與有案在身之林○○,以通訊軟體LINE頻繁接觸,甚至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另亦遭檢察官以涉嫌洩密簽分他字案偵辦,其違失行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損及司法形象。核其等3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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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111/08/10
公告日期:111/08/26
字  號:111司調0030
案  由:

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林國明委員調查「據悉,臺東某安置機構林姓主任涉嫌性猥褻收容少年,被害少年為臺東地方法院保護個案,該少年個資(含相關訪視、觀護輔導紀錄)卻遭洪姓主任調查保護官洩漏給林姓犯嫌。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兒少隱私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另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及第83-1條規定略以,少年事件應予保密,相關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利益或經少年同意者,不得提供。林姓犯嫌身為兒少社會工作者,卻成為兒少加害者;該主任調查保護官負有保密責任,卻洩漏被害少年個資予犯嫌,本案除兒少隱私權遭受侵害,更可能破壞兒少對體制之信任,造成二度傷害,對兒少權益侵害情節重大。究臺東縣政府針對性猥褻案,是否掌握本案實情?相關處理情形、少年輔導狀況為何?有關安置機構工作人員資格是否有確實查處?另有關主任調查保護官洩密,其實情為何?臺東地院處理情形為何?是否有相關議處及汰除不適任主任調查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機制?被害人之疑似性侵害通報處理過程有無違失?均認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