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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林杏兒買票「每人1萬元」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被起訴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去年11月選前,涉嫌替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行賄多名里長賄選,行賄金額11萬元,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景聖今日偵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1投票行賄等罪起訴蕭景田、林女樁腳曾繁川等11人,另有1人獲緩起訴。

士檢偵辦期間發現,林杏兒去年參選市議員時,蕭景田及曾繁川為讓林女順利當選,用信封袋裝林女的選舉文宣及現金1萬元行賄,要選區內部分里長投票支持林女並幫忙拉票,林女最後順利當選。

士檢選後以被告身分約談曾繁川,認定曾男涉嫌違反選罷法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但士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5萬元交保;另有逾20名里長以證人身分應訊。去年12月30日,士檢再對林杏兒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並對蕭景田發布通緝。

蕭景田今年1月3日自行到案,士檢依違反選罷法且嫌疑重大,也有逃亡、串滅證之虞聲押禁見。士院同樣指蕭男違反選罷法嫌疑重大,且調查局人員日前赴住處搜索時,蕭男從後牆翻越離開,足認有逃亡之虞,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800萬元交保;士檢提起抗告。

士院今年1月7日重開羈押庭,法官認為,蕭景田雖否認犯行,但依現有證據資料、證人證詞,足以認定蕭男涉投票行賄罪嫌重大,但考量里長及里長候選人均已到案作證,且證物已扣案,已無勾串及滅證之虞。

法官也指,調查局赴蕭家搜索時,蕭景田雖翻牆逃走,但數日後即赴地檢署報到,有逃亡事實,不過已自行到案,沒有羈押必要,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等,同時禁止接觸相關人士,以防勾串。

不過,士檢仍認為蕭景田面對行賄重罪,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性,也確實在案發後一度逃逸,到案後的說法又避重就輕,顯然畏罪避刑,若不予羈押禁見,有逃亡或串滅證的高度風險,二度抗告。但高院認定士院裁定適當,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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