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人中學2018年間傳出財務不佳並停招新生,台北市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輔導後認未改善,已符合私立學校法第70條規定,決議勒令停辦。立人中學不服,興訟主張正在辦理學校遷建,並無停辦之意,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教育局處分無誤,予以駁回,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民眾2018年間檢舉立人中學校長出缺與財務狀況不佳,北市教育局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輔導,發現校長出缺校方卻未依規定遴聘、財務不佳、僅剩4名高二生有後續升學問題,便請立人中學專案函報申請停招、輔導學生升學、速聘校長及會計、積極擬定還款計畫、規劃校務發展方向並擬定計畫書。
同年,立人中學申請停招國、高中新生,所有教職員辭任,專案小組決議持續追蹤、督導,積極規劃學校未來發展與向董事借貸的還款計畫等事宜。教育局所屬的私立學校諮詢會,也認為學校不只無法正常運作,也無法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決議停止獎勵補助款,並要求學校在停辦前,仍應維持現有學校體制的完整性,應聘任校長、教職員等校務及行政運作所需基本人力。
但立人中學停招之後就無教職員,學生也轉至他校就讀,學校已無法正常運作,又遲遲無法提出改善作為及詳實說明學校財務缺口,教育局決定祭出重手,勒令命其停辦。
立人中學不服,興訟主張前因校地被政府徵收,故在新北市購買另一處土地供遷校所用,並獲得當時的省政府同意,多年來,校方為了學校營運而擬遷校,並努力研議轉型計畫,未料卻遭停辦,教育局處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一審北高行說明,即使遷校獲得當年的省政府同意,但如已構成私立學校法第70條要件時,教育局仍可命其停辦;專案小組已給立人中學充分改善機會,並未無預警逕令停辦,符合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處分無誤,判其敗訴。
立人中學提起上訴後,最高行也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誤,且已完整論述判決理由,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