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111年4月22日
一、「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重要內容
(一)美國拜登總統於2021年12月23日簽署國會通過的「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或稱 UFLPA),並於當日生效。UFLPA 之目標係阻止強迫勞動貨品進口,包括貨品開採、生產或製造全部或一部在
中國大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XUAR,下稱新疆)進行者。
(二)「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在多處引述美國關稅法第307條款,該條款禁止進口在開採、生產或製造過程中,全部或一部分涉及犯人勞動、強迫勞動或奴工之產品。該類產品不僅將被排除進口及沒收,進口該類產品亦可能導致相關民、刑事責任,例如詐欺、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處罰(19 U.S.C. § 1592)、違反法律之進口(19 U.S.C. §1595a)、走私產品至美國(18 U.S.C. § 545)等。
(三)「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建立諸多機制及程序,阻止新疆之強迫勞動產品進口:
1.「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2部分要求由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在該部轄下)主導、跨部會成立的「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於本(2022)年6月21日前研擬執行策略,確保中國(不限於新疆)強迫勞動產品不會輸入美國。UFLPA 要求該執行策略包含涉及強迫勞動之實體及產品清單,以及有關強迫勞動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之進口商指引。
2.「可推翻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3部分要求美國海關(CBP)自本年6月21日起對涉及新疆的產品採取「可推翻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只要貨品的開採、生產或製造全部或一部分在新疆者,或被列入清單之實體(包括企業、機構、團體)所生產之貨品,即推定涉及強迫勞動,將禁止進口美國,除非進口商能舉證推翻之(詳後述)。
3.國務院研擬外交策略:「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4部分要求美國國務院於本年3月23日前研擬外交策略,包含:(1) 與盟友、非政府組織(NGO)及私部門合作,強化宣導及打擊新疆強迫勞動之計畫;(2)提出在中國大陸使用或受益於新疆強迫勞動之實體清單,以及該實體之進口代理商。
4.列出應對新疆嚴重人權侵害負責之外國個人或實體:「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5部分要求美國總統於本年6月21日前,列出應對新疆嚴重人權侵害負責之外國個人或實體,並依據維吾爾人權保障法(UHRPA)對該等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
(四)「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訂有8年之落日條款,即 UFLPA 第3、4、5部分將於8年後屆期,惟倘若美國總統決定在該8年屆期前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中國大陸已終止新疆強迫勞動情形,則可使 UFLPA 第3、4、5部分提前失效。
二、「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3部分進一步說明(一) 前述該法第3部分「可推翻推定」係獨特規定,美國海關(CBP)自本年6月21日起將推定以下2類貨品違反美國關稅法第307條款而禁止進口美國:
1.貨品開採、生產或製造全部或一部分在新疆者。(註:即使相關產品之後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或其他國家進行實質轉型,仍禁止輸入美國。)
2. 第2部分執行策略清單所列實體生產之貨品。
(二) 美國海關(CBP)依據「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推定上述產品違反307條款而禁止進口美國,CBP不須另外發布暫扣令 (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 或認定(Finding)。該法案第3部分要求採取此推定,除非進口商符合以下要件,成功推翻該推定:
1.證明完全遵守「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發布之「進口商指引」(guidance to importers)及相關規定;
2. 完全及充分回應美國海關(CBP)有關強迫勞動之詢問;
3. 以「清楚及有說服力證據」向美國海關(CBP)證明該產品開採、生產或製造之全部或一部並非使用強迫勞動。
(三) 若美國海關(CBP)認定進口商成功推翻該推定時,必須於30日內向國會提出報告。
三、美國政府執行「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之後續措施及美國相關政府單位
(一) 研擬執行策略
「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2部分要求「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於本年6月21日前研擬執行策略,包含以下要素(elements):
1.提出以下6類清單,以及更新清單之計畫:
(1)在新疆使用強迫勞動生產或製造產品之公司清單;
(2)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就強迫勞動進行合作(如招募、運送)之公司清單;
(3)上述第1、2類清單所列公司之「產品」清單;
(4)將上述第1、2類產品自中國大陸出口至美國之公司清單;
(5)參與扶貧計畫、配對協助計畫等涉及強迫勞動政府計畫之公司清單;
(6)優先執行之產業別清單(a list of high-priority sectors),包括棉花、番茄及多晶矽。
2.提出給進口商之指引:該指引係有關盡職調查、供應鏈追蹤、證明產品並非在新疆生產或未涉及強迫勞動之證據標準(註:有關該法之可推翻推定,進口商須證明遵循該指引)。
3.提出完整之風險評估:識別自中國大陸或第三國進口強迫勞動產品之威脅,以及可減少該威脅之程序。
4.提出與非政府組織(NGO)及私部門實體合作之計畫,以執行並更新該執行策略。
5.建議美國海關(CBP)可採取之工具及科技,確保美國海關(CBP)可正確識別及追蹤新疆產品。
6.強化美國海關(CBP)執行307條款之計畫,包括貨運檢查之先導計畫(pilot programs)。
7.提出美國海關(CBP)有效執行307條款所需之其他資源。
(二)研擬外交策略
「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4部分要求國務院於本年3月23日前研擬外交策略,包含與美國盟友、非政府組織(NGO)及私部門合作,強化宣導及打擊新疆強迫勞動之計畫;提出在中國大陸使用或受益新疆強迫勞動之實體清單,以及該實體之進口代理商。(註:美國國務院已將該策略提交國會,惟尚未對外公開。)
(三)美國總統制裁相關個人及實體
「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5部分要求總統於本年6月21日前,列出須對新疆嚴重人權侵害負責之外國個人或實體,並依據「維吾爾人權保障法」(UHRPA)對該等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遭制裁個人將不得進入美國,且總統可對上述個人或實體進一步實施民事及刑事處罰。
(四)執行「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的美國政府相關單位
1.「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2部分要求 FLETF 研擬執行策略,FLETF成員包括國土安全部、國務院、財政部、法務部、勞工部及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該小組主席由國土安全部擔任(註:美國海關隸屬於國土安全部)。策略之研擬亦將向商務部及國家情報總監諮詢。
2.美國海關(CBP):將於本年6月21日起實施「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3部分「可推翻推定」,CBP 將評估進口商提出之證據,證明其供應鏈並無涉及強迫勞動之證據,若 CBP 認定進口商成功推翻該推定時,應向國會提出報告。
3.國務院:「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4部分要求國務院與其他機關(如商務部、國土安全部或財政部)之首長合作,於本年3月23日前研擬外交策略並開始執行。
4.總統:「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5部分要求總統於本年6月21日前,提出須對新疆嚴重人權侵害負責之外國個人或實體,並依據「維吾爾人權保障法」(UHRPA)對該等個人或實體實施制裁。
5.國會:國會將收到國務院提交之外交策略、「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提交之執行策略及總統之制裁名單;倘若美國海關(CBP)認定進口商成功推翻「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第3部分所述的「可推翻推定」時,亦必須向國會提交報告。
四、UFLPA 對台灣廠商之潛在影響
(一)美國政府研擬執行策略時提出之實體及產品清單:
1.列入清單前之調查程序:「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並未規定相關調查程序,依據現行美國海關(CBP)對於強迫勞動的調查及執行作法,CBP 使用內部及外部資訊來源,包括其他公司之指控,以認定涉及強迫勞動之公司。該調查係執法行動,爰不公開相關程序。
2.是否事先通知廠商其供應鏈涉及強迫勞動:美國海關於本年4月12日通知美國進口商,將於本年6月21日以前,致函其認定過去曾進口強迫勞動產品之進口商,促請該等進口商及時處理其供應鏈涉及強迫勞動情況。美國海關並表示,未接獲該信函者並不代表其供應鏈無強迫勞動情況。全部進口商皆應徹底檢視其供應鏈,並建立可靠措施,確保進口產品並未涉及罪犯勞動(convict labor)、強迫勞動或奴工(包含童工)。
3.是否事先通知廠商已被列入實體及產品清單:「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或其他法律並未要求海關事先通知將被列入清單之廠商及其政府,目前尚不清楚美國是否進行此通知,惟接獲前述海關信函之進口商即可能係美國海關執行「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針對之目標,因此後續可能被列入實體清單中,而美國海關亦表示未接獲該信函者仍有可能涉及強迫勞動,應檢視其供應鏈。
4.廠商被列入清單之影響:美國海關(CBP)將查扣(detain)涉及該清單所列公司之進口產品。例如,該清單所列公司生產某項零件,該零件被其他公司使用並製成最終產品,CBP 仍將查扣該最終產品,因該最終產品包含清單所列公司生產之零件。廠商得依前述二、(二)提供相關資訊並符合要件,若 CBP 認定進口商推翻該推定時,必須向國會提出報告。倘若廠商無法成功推翻該推定,CBP 對該類查扣產品之處理方式將與其他因關稅法307條款(強迫勞動)被查扣之產品相同。
5.廠商救濟途徑:「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並未規定被列入清單之廠商如何進行救濟,惟該法要求「強迫勞動執行工作小組」(FLETF)更新(update)該清單,因此該小組之執行策略有可能設立機制,使廠商可申訴自清單中除名,惟目前是否有除名機制,仍不確定。
清單廠商之最可能救濟方式係對美國海關(CBP)排除該產品進入美國之行政決定提出異議(protest),即對 CBP 決定提出行政申訴程序。CBP 將就該異議作出決定,並公布於CBP 網站。
倘若 CBP 駁回異議,進口商可就該項駁回之決定,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起民事訴訟。
(二)美國海關(CBP)曾就廠商盡職調查提出的「進口商指引」:有關進口商須提出何種文件,以說明其產品並未涉及強迫勞動,CBP 迄今未提供進口商明確指引(precise guidance)。若廠商被列入「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之實體清單,建議廠商應檢視其供應鏈紀錄,並做好準備對於CBP 可能依據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查扣之貨品,提出詳盡相關資訊。以下提供3則 CBP 曾提出的強迫勞動相關指引及文件要求,以供參考:
1.合盛公司(Hoshine)矽產品暫扣令(WRO)之指引:
美國海關(CBP)於2022年3月1日就新疆合盛公司矽產品之暫扣令(WRO)曾發布指引(guidance),該指引表示,進口商為證明其產品並非強迫勞動製造而向 CBP 提供之證據,應包含相關交易及供應鏈文件之完整記錄,以呈現產品製造或出口之全部相關廠商等,例如:
(1)原產地證明(Certificates of origin);
(2)訂單、發票及付款證明(Purchase orders, invoices, and
proof of payment);
(3)裝箱單(Packing lists);
(4)付款紀錄(Payment records);
(5)提單(Bills of lading);
(6)運送紀錄(Shipping records);
(7)生產紀錄(Production records);
(8)證明生產之庫存紀錄 (Inventory records supporting
production);
(9)生產步驟清單及進口產品之保管紀錄 (List of
production steps and chain of custody records for the
imported merchandise);
(10)運送文件(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11)每日生產過程報告 (Daily manufacturing process reports);
(12)其他進口商認為可以證明該貨運未違反美國關稅法第307條款之資訊。
2.棉花產品進口商之強迫勞動「風險分析及調查評估」
(RASA):
美國海關(CBP)於2021年對於美國大型棉花產品進口商發布「強迫勞動風險分析及調查評估」(Risk Analysis andSurvey Assessment,下稱 RASA 評估),執行對於新疆棉花產品之暫扣令 (WRO),該RASA 評估包含了程序(procedural)及交易(transactional)兩部分:(1) 在「程序」部分:RASA 評估要求企業提供強迫勞動政策及程序之完整文件,包括企業如何稽核(audit)及執行(enforce)該政策,範圍及於全部供應鏈,自棉花種植者至最後製造過程。
(2) 在「交易」部分:RASA 評估要求有關特定船運(shipment)與該貨運之可追蹤性(traceability)等相關資訊及關務文件。
上述 RASA 評估要求之資料顯示,美國海關(CBP)對於強迫勞動採取嚴格立場,且「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FLPA)要求 CBP 對於進口商推翻推定之情形須向美國國會提交報告,爰 CBP 可能對於進口商「盡職調查」採取更嚴格之審查。
3. 美國海關(CBP)曾就新疆棉花及棉花產品提出之常見問答(FAQ):CBP 表示,進口商必須提供充分文件,以說明其整個供應鏈,包括自棉花種植至最終製造成品之程序,並列出各項生產程序之廠商。進口商應提出供應者清單及其生產過程,包括姓名、地址、生產流程、生產地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