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對「平地/山地山胞」認定上的行政疏失及急就章的遺漏,沿用舊殖民時代日本人的種族分類方式,將台灣原住民分為「山地同胞」及「平地同胞」,居住在平地行政區之族人於民國45年、46年、48年、52年完成登記作業,成為「平地山胞」,即後來的平地原住民。
而未被地方政府通知登記的原住民族群,包含Ketagalan凱達格蘭族、Taokas道卡斯族、Papora巴布拉族、Babuza巴布薩族、Pazeh巴宰族、Kaxabu噶哈巫族、Arikun阿里坤族、Lloa羅亞族、Siraya西拉雅族、Taivoan大武壠族、Makatao馬卡道族、部分Kavalan噶瑪蘭族等十餘個同屬台灣南島語族的原住民族,尚未獲得中央政府認定,至今仍在爭取正名。
目前政府認定的原住民族共有16族,自1990年代以來,原住民族團體積極展開體制內遊說、體制外抗爭與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企圖爭取個人及民族身份認定。即使上述尚未被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群仍保有強烈的身份認同,並致力抵抗艱難環境苦苦維繫語言、文化、祭儀、部落凝聚力,其原住民身份仍不被國家所承認,耆老逐趨凋零,文化面臨滅絕危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為違憲審查。憲法法庭將於6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籲請重視以下兩點主張 :
1. 政府利用98年5月5日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解釋令、98年7月24日原民企字第0980035199號函之內容,限制原民身分登記時間,並拒絕原住民族重新登記身份,違反民族自決原則及反歧視原則。
2. 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為1945年前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原住民族(種族欄註記為「熟」或「平」)但尚未辦理原住民身份登記者,辦理回復原住民身份登記。
外來政權紛至沓來,在台灣原住民族留下深深的傷口。此刻,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相關法規應符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宣示之精神,並立即著手回復原民身分登記,回復原民身分登記就是「復原」,當國家介入族群所造成的傷口得以「復原」,才能迎來真正的正義。
原文出處(作者為中部平埔族群青年聯盟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