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日直指「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小孩要從原住民爸爸或媽媽的姓氏,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判決違憲。「原住民身分法」的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回應「尊重司法」。
2001年1月17日公布的「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漢通婚子女需有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憲法法庭1日宣示違反憲法。原民會表示:「尊重司法,將依判決意旨辦理後續事宜」。
原民會強調,該會將遵照司法院大法官判決所提出的憲法規範要旨,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研商,並依判決要旨研處後續事宜,經廣泛徵詢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後,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願的法案。
判決重點包括: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父或母的漢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意義的名字,亦能客觀表達其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應依優惠措施的性質作適當的區分等原則。
身兼憲法法庭審判長的司法院長許宗力1日宣告該規定違反平等權,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法,逾期失效,屆時若未完成修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不論從父姓或從母姓,均可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與民族別的登記。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