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原住民身分不僅僅干涉個人,還有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等個人權的外溢。當個人權外溢無法有效節制,將立即壓縮低階原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
現在憲法法庭正在審理《原住民身分法》中「從姓/傳統名字門檻」是否違憲。釋憲申請人指出她是原住民母親卻不能生出原住民小孩,是因為她堅持要以漢夫姓讓他的小孩取得原住民身分。為此原民會提出人口統計數據,指出《原住民身分法》施行至今逾二十年,漢父原母子女已有16.9萬、約2/3子女已經跨過從原母姓或取傳統名字門檻,成為原住民。
因此這次的釋憲案,將決定是否放寬從漢父姓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前一位布農族政治學博士候選人投書提到,若判違憲不僅是9.2萬仍未從原母姓子女可以不用從姓取得身分、尚有為數可能高達300萬仍未從原祖母/外祖母姓孫子女可以不用從姓取得身分。投書中提到台塑王家、國泰蔡家都因有原住民祖母,致使其孫子女將可以直接從王姓、蔡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我國法律清楚顯示,原住民身分不僅僅干涉個人,還有原住民機構、法人、團體等個人權的外溢。《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若台塑王家、國泰蔡家的董監事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原住民,北市原民會是否必須幫他們開證明為原住民企業?當這種個人權外溢無法有效節制,將立即壓縮低階原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
如果憲法法庭判決從姓/傳統名字門檻違憲,原住民個人權將更被壓迫,甚至傷及整體原住民族發展。2001年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特制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三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廠商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用於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代金計算標準,規定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是以(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
2012年,中國人壽標到台中市政府的採購案,當時他們的員工有5,000人左右,進用的原住民員工僅30餘人,每個月少了10多位,原民會因此作成行政處分,向中國人壽追繳代金合計294萬餘元。試想,若中國人壽5,000名員工中上百人無須從姓可立即取得原住民身分,還必須繳納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代金嗎?另外,原住民團體具有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若台塑、國泰家族無須從姓成為原住民,台塑、國泰並登錄為原住民私法人投入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一般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可能與之競爭嗎?
當2/3的漢父原母子女已成功跨越從姓/傳統名字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在原住民族相關立法下獲得應有權利保障的現在,若憲法法庭判決從姓/傳統名字門檻違憲,將大大毀壞現有原住民族相關立法的有效施行,被傷害的是更廣大的原住民個人權。
(作者為媒體集團節目製作、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