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加速接軌以利日後談判,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著作權法」與「商標法」草案,對侵權情節重大的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若符合三個要件,可由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三要件是以「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門檻 ,以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院會通過著作權、商標法修正草案
至於網友擔心若僅分享或傳輸影片是否構成違法?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三要件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但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張玉英表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這與CPTPP尚有落差。因此修法草案規範,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是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若符合三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傳輸影片害人損失逾百萬 即適用
至於「商標法」的修法,則擴大對仿冒商標的處罰範圍,增訂對團體商標與一般商標仿冒的刑事責任,在未與商品結合前若仿冒相關標籤,最高可處一年刑期。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草案規範範圍。
修法並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