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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李俊宏 醫師:屏東超商挖眼意外!該檢討什麼? 20210929


【員警對於楊男也非常頭痛,因為楊男明顯精神有異,已經鬧了至少十多年,但每次送往屏安醫院,醫院都是過一陣子又叫家屬把人帶回去,他們也很無奈,因為在逮捕和處理時也會被楊男攻擊,而且警察沒權力把一個人永遠關起來,還是要政策和醫院想想辦法】

(1)精神醫療被法律規範授予的強制治療起始,只有發動權,需要經過審查會審核(往後大概就法院審理了),就算通過了,也有時間限制。

醫院更沒有權力把一個人永遠關起來。

(2)面對現實,就是會有這類型的個案,高大上的理想很好,我就是碰過即便接受治療,也有高度危險性的情形。

法律端,授予醫療比強制治療更長期限的,叫做監護處分。而監護處分要發動,需要有犯罪行為。

遇到這種情形,我都建議受害者提告,只有透過法律,才有可能在非自願的情形下,讓個案留久一點。先前拿刀割脖子,如果沒有後續的法律訴訟,醫院只能回歸精神衛生法。

治療時間到,當然是放人回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強制關在醫院叫妨礙自由,是刑法,我還被病患告過(好在最後檢察官英明不起訴)。

至於為何前案沒有進到這個司法程序?這才是要檢討的。

(3)社區「不定時炸彈」是「治安問題」,治療可以解決部分的治安問題,但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治安問題。不然,韓國不會在趙斗淳放回社區之後,設置四千多個監視器,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專人監控。

治療以外的問題,醫師是無能為力的,就好像先前提到的,眾人總希望醫療可以協助病患穩定服藥治療,但叫他不吃藥的人更多。

社區的「瘋狂」,其實警察是可以隨時予以管束的。問題是又不可能二十四小時跟著這個人,再加上家屬個案的態度,最多就是通報就處理而已。

什麼社會,就會有什麼共業,在此之前,提升對精神疾病的瞭解,與自身的安全意識,比期待醫院解決事情實在多了。

(4)社會現象相當多元,精神疾病僅是其一,遇到了就需要瞭解與研究,我也不是第一天當精神科醫師就搞懂其他國家針對精神病患的暴力行為,法制如何處理,警政如何協助,資源如何調整。

既在其位,對象又是國民,除了網絡橫向連結,有牽涉到的部會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認知,後面才能好好合作。病患回到社區,挑戰是多面向的,自然就得團隊協力。

若所有這類社會問題都要期待精神醫療處理,那下次內閣改組,相關部會首長都請精神醫療人員擔任好了。

再說,在社區會挖眼睛,住院一樣有挖眼睛的可能,我行醫二十年就碰過,只是受害人換成同住病患或醫療人員而已(我們也很弱勢啊,又不是每個精神醫療人員都精通無差別格鬥術)。這,只好期待司法精神病院了。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