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於2004年性侵菲籍女看護,全案纏訟多年,直到2016年10月間,最高法院才維持高等法院更六審判刑3年4月見解,隨即發監執行,但入監不到3個月,他就獲得保外就醫,至今未回籠,反聲請再審試圖證明自己清白,日前三度提起再審,高等法院認為其理由與前兩次相同,程序於法不合,裁定駁回。
馮滬祥被控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4時許,趁著與菲籍女看護獨處的機會,在家性侵她,女看護受辱後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醫生在其內褲及下體採得馮的精液,檢方因而認定性侵成立,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偵審期間,馮妻拿80萬元給女看護,並買機票把她送回菲律賓,女看護一度跨海視訊,改口未遭馮滬祥性侵;馮則喊冤稱,和太太行房後的保險套被女看護偷走,對方取出裡面的精液抹在下體,試圖栽贓。全案纏訟多年,兩度改判無罪,直到2016年10月間才判處3年4月確定。
2016年10月26日,馮滬祥入獄服刑,他主張有中風、腫瘤等重大疾病,向矯正署申請保外就醫獲准,2017年1月18日出監,惟在外時間不計入刑期,隨時可能回籠,他為了洗刷污點、回復名譽,分在2017年及2019年聲請再審,均被駁回。
今年3月間,他三度聲請再審,說要傳喚鑑識專家李昌鈺及法醫石台平出庭作證,開庭時還坐著輪椅應訊,表示身體健康並無明顯好轉。
馮滬祥提出25項再審事由,如:精液檢體「有精無蟲」,可能是不孕症或3日前溶解的精液;內褲纖維沒有斷裂,不是性侵;女看護不滿管教,誣告報復破壞名譽;內褲精斑形狀如湖泊,非體內流出的長條形,為人工塗抹;女看護是控訴性騷擾,非性侵,前後重大矛盾等,他主張這些都是新事實、新證據,聲請高院開啟再審。
惟合議庭發現,馮滬祥所提的事由,均在前兩次聲請再審時就已經提出,且遭駁回,本次只差在字數繁簡,惟原因意旨都相同,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維持判決安定性,故認定再審程序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評議後駁回。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