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楊姓女子發現,丈夫吳姓男子保留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氣得於臉書公審丈夫,「翻出與陳小姐的性愛影片打手槍?」被吳男控告誹謗罪,一審判決拘役40日,二審法官則感性認為,楊女在乎此事,是情感世界中的常情,只是表達委屈、於網路尋求安慰,無誹謗惡意,改判楊女無罪,三審認同二審的改判理由,楊女無罪確定。
楊女去年9月在有86萬名成員的臉書社團「爆廢公社」,以及吳男的臉書中,發文質問,「請問我的老公,你到現在都還不刪除跟前女友陳小姐的性愛影片,是什麼意思?」、「隨身碟也放滿陳小姐的照片,是否還在留戀前女友?」、「你在2018過年的時候,翻出與陳小姐的性愛影片打手槍?」結果被老公告上法院。
楊女於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判決中承認撰文,但否認有誹謗犯意,法官認為,誹謗罪規定,「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楊女拒絕向吳男道歉,犯後態度欠佳,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
楊女上訴二審,強調她講的是事實,吳男也承認保留性愛影片,她不認罪,彰化地院合議庭3位法官用感性筆觸寫下推翻一審的判決文。
法官對雙方持肯定態度,對於吳男,法官指出,前女友、前男友是感情世界中,最扯不清、理還亂的一種奇妙關係,不論是藉由懷念過去、逃避現實,或是對於前階段情感尚未釋懷的情緒,這種事後偶爾的騷動,在感情人生中,不論是「他」或「她」,都可能受到此情狀的困擾。
至於楊女部分,法官認為,楊女要求「你把她所有東西毀掉」,吳男答覆「我保證不再看,毀掉我不要」,顯示楊女所指的事情可確信為真實,配偶對另一方的前任「女友」或「男友」,合照或親密影片都會介意,甚至把「前任」視為假想敵(情敵),楊女公開質問丈夫,難以認定讓吳男名譽受損害。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包括離經叛道言論、「打手槍」等羞於啟齒之事,楊女是對吳男猶不捨與前女友舊回憶的行為,表達委屈、尋求安慰之情,縱使言詞讓吳男難以接受,卻無誹謗犯意與真實惡意,改判楊女無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台中高分院,理由是楊女透過網路公審,「性霸凌」吳男,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卻認為,二審已詳細說明改判楊女無罪的理由,且採證認事沒有明顯瑕疵,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