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的仇恨言論,應該管制,不是新鮮話題。問題在於如何定義「仇恨言論」,以及防止「獨狼式恐襲」?
首先,自從手提電話和網絡結為一體,每一個沉迷社交網站和網絡資訊的人,基本上都是一頭獨狼。有時獨狼會組成所謂的群組,群組形成政見嗜好相同的同溫層,也是類似狼群聚居的動物特徵。
因此網絡有沉迷用者,包括玩手提電話的電子遊戲、搜索色情資訊、在虛擬環境中尋找種種刺激,全部都有「獨狼」的傾向和潛質。人類自從變成了手機低頭族,平時在社會中壓抑的仇恨和怨憤就有了折射和宣洩的渠道。
一旦結成群組,找到了所謂的朋友,獨狼的獸性連結,就找到同行者。大陸十億恆常網民,在一個缺乏全面資訊和理性討論的社會環境,一旦遇到外國品牌任何涉嫌「辱華」的資訊,即釋放全球最大的群組仇恨和憤怒負能量,令整個西方世界難以招架。
當然有人發現,這是對付西方商界和民意的一大利器。
網絡和仇恨,本來就是一對表兄弟。在網絡散播愛心,點擊率平均永遠低於散播仇恨的資訊。網絡許多短片,有小動物小貓小狗可愛的小動作片段,固然也有很高的點擊率;但暴力襲擊包括美國持槍者在商店槍擊店員、中國瘋狂司機在城市高速撞死路人,片段一旦放上網絡,引起的點擊和哄動,必定高於一隻小貓在浴盆邊行走、不慎跌進一盆淺水而覺得狼狽的可愛畫面。因為前者會引起大量的情緒討論,後者只會引起許多大拇指的點讚。
而且在心理上,前者涉及暴力,容易引起效法。
至於言論,「仇恨」的定義應該字面清晰。例如,若有人在網絡呼籲殺死所有的伊斯蘭教徒、猶太人、民主派支持者或警察。必須有「殺死」等字眼,而若只涉辱罵嘲諷,或許涉及種族或職業政治歧視,是否涉及「煽動仇恨」,則很難有直接的因果證明。正如打了病毒的防疫針,其後有人心臟病發死亡,香港的特區政府也沒有賠償過一宗,因為並無「因果關係」的論證。
因此,嘲諷和辱罵雖然令人聽來不悅,只要不涉及直率的暴力攻擊呼籲,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除非認為今日的世界,全人類的理性防禦已經十分薄弱,亦即網民的智商和自制能力,比起網絡發明前的上一代脆弱和低下。
況且這四類人之中,只有「民主派支持者」的定義很含糊,無法憑肉眼識別,只有一個人在他認識的群體之中,例如同學和同事,又或者遇到民主派支持者的集會,才會知道誰是所謂的民主派支持者。「警察」卻有制服識別、阿拉伯人和猶太人也有族裔的特徵。
儘管法哲學上仍有爭辯,但回到現實情境,面對網絡上不堪入耳的攻擊、公眾人物帶頭「極端發言」,許多人或許更想知道:對抗仇恨歧視、攻擊,法律能做甚麼?
答案是法律很難做甚麼,包括誹謗,除非涉及直接呼籲暴力攻擊。何況在種族、性別、宗教、政治之間,界定的標準非常複雜而混亂。
以 Facebook 為例,Facebook 內部的審查規則以及該公司訓練其內容審查員的方法,審查規則一項重要原則,是界定一條公式:
受保護類別(Protected Group)+攻擊(Arrack)=仇恨言論
所謂受保護類別,標準是:
生理性別(sex)
宗教信仰(religious affiliation)
國籍(national origin)
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
種族(race)
族群(ethnicity)
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殘疾(serious disability or disease)
其他則不屬於受保護的範疇,如社會階級、職業、政治取向、外表及年齡等。
不過構成「受保護類別」的條件,還有另一組規則︰如果言論針對某個受保護類別中「不受保護」的子集,那些人將同樣「不受保護」,言論毋須刪除。
例如愛爾蘭人,在數目上遠少於非洲裔,為何愛爾蘭人不受保護,但數目超過 13 億的非洲黑人卻在全球網絡範圍受到保護?
顯然,其中有有一個「經濟實力」的標準。愛爾蘭人普遍的經濟財產,比非洲黑人的收入高。但是,在美國的華人,平均收入和財產一定高過美國的黑人,那麼美國華人在洛杉磯、紐約受黑人的種族主義攻擊,白人的主流媒體又如何報道?對於族裔是否能夠強調識別?
至於何謂「攻擊」,Facebook 的標準,以下言論也屬於攻擊:
呼籲使用暴力(任何招致身體傷害的暴力行為),
例子︰「我希望再次燒死猶太人」
呼籲排斥,
例子︰「女人不應有權上學」、「禁止所有英國人在西班牙居住」
呼籲隔離:
如「穆斯林應住在另一居區,遠離我們的家庭」,還有帶貶義的泛稱,例子︰「我不想再去法國,法國人很臭。」
去年 6 月,西雅圖有民眾參與沉默遊行,對仇恨言論表示不滿。
但如果說:「意大利男人都很色迷迷,但他們很有魅力,擁有對女人色迷迷的天生的執照。」這段話,屬於言論自由,而且還頗有文化趣味;還是屬於對意大利男人和一般女性的貶斥?
此外,移民屬於「半受保護類別」,Facebook 容許「部分對移民的攻擊言論」,包括呼籲排斥或隔離、貶斥、針對他們作貶損的概括(但不屬於非人化)以及咒罵。
但指責移民(包括難民)都是「好色」、「懶惰」、「骯髒」和「賊」,均不會觸犯 Facebook 規定。若指責所有移民是「性罪犯」、「殺人犯」或「恐怖分子」,則會被移除。
然而其中的含義和主題,若不以明確的詞彙和語言指責咒罵,又如何界定?只憑暗示或提出一列數據,若有人覺得受傷害,又或者平權團體投訴,又或引起整個阿拉伯世界公憤,那麼 Facebook 會不會迫於網絡情緒數量上的壓力,收緊標準?這一切若提交法庭審判,又會浪費多少時間?
有了網絡,當初以為有了自由和跨國界的了解,但只會多了偏執、憤怒、仇恨、誤解,貌似多了自由,其實少了自由。這是一個空前混亂的世代。
原文出處 C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