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籍情侶檔王男與郭女日前來台生產,竟把嬰兒棄置廚餘桶中,事件爆發後逃回星國藏匿,爛攤子留在台灣,試圖規避刑責,作法令人傻眼。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不論這兩名嫌疑人在台灣或新加坡,兩國都有司法管轄權,且人若留在新加坡,還可能以謀殺論罪,屬「唯一死刑」之罪!
翁偉倫解釋,新加坡刑法第3條規定,國民的境外犯罪行為視同於境內實施,得於國內接受審判與受罰,意即王、郭兩人在台的犯行如果違反新加坡刑法,返國仍得受罰。
從新加坡刑法觀點來看,翁偉倫認為,若兩名嫌疑人是有計劃地把嬰兒活生生丟進廚餘桶致死,恐觸犯302條的謀殺罪,處死刑!若兩人是一時失慮犯案,非計畫性殺人,則犯故意致人於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下徒刑,併處罰金或鞭刑;若郭女是產後憂鬱而殺嬰,星國刑法考量其情可憫,在310條特別創設一個婦女殺嬰罪,可逃死,惟仍得面對無期或10年以下徒刑。
若是嬰兒死後才遭棄屍,新加坡刑法318條也有「秘密處置嬰兒屍體隱瞞嬰兒出生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罰金。
而以我國刑法而言,台灣司法機關對在台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翁偉倫指出,若兩人把嬰兒丟進廚餘桶致死,觸犯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10年以上徒刑;若在嬰兒死後才遺棄,涉犯247條遺棄屍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翁偉倫強調,不論何種情況,丟棄嬰兒的王男一定有罪,至於會被以何種罪名起訴,得視相驗結果及司法調查而定;而郭女若想脫罪,得舉證自己對遺棄毫不知情,例如生下嬰兒後,有囑託王男要好好照顧;或生下死胎後,有委請王男安葬,才有可能全身而退。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