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部剛滿18歲的廖姓少年,前年被詐騙集團吸收擔任車手,被指派陪同集團成員南下高雄收取百萬元詐騙贓款,隨即拿到5000元酬勞,但隔天就被警方逮捕,無法供出詐騙主謀,被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並遭被害人求償百萬元,橋頭地院認定廖男為詐騙共犯,判他及其父母須共同連帶賠償百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前年6 月間和學長在新北市一家KTV唱歌,經人介紹詢問他是否缺錢,可否從事代為收錢之工作,同年6 月18日廖依約到台北車站北門等候,與另一名不認識的曾姓男子,一同搭高鐵南下高雄收錢。
廖、曾兩人抵達高鐵左營站後,被要求在附近超商等候3 、4 小時,當晚投宿附近飯店等待取款,車資和住宿費用均由曾男支付。
隔天詐騙集團釣上一名高雄市婦人,謊稱婦人的兒子被綁架,過度驚嚇的婦人依指示準備百萬元現金付贖,廖、曾兩人被通知搭計程車前往約定地點取款,原本要負責取款的廖男一度有疑慮,臨時改由曾男下車取款,得手之後搭同一部計程車到另一處地點,又依指示將錢轉交給另一個不明人士後,廖立即獲得5000元酬勞,曾則獲得2萬元,曾、廖兩人隔天相繼落網。
廖、曾2人無法供出指使者真實身份,僅知是受「無敵」男子指示行動,被法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被害婦人不甘百萬元損失,對兩人提民事求償百萬元獲准,由於廖男未滿20歲,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也必須連帶賠償。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