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月23自由日,剛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就集會遊行法的部份條文,做出違憲解釋。原本的條文內容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但今後這些將不再作為准許遊行與否的唯一條件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集會遊行法的部份爭議條文,作成違憲的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一款,限制民眾不得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國土分裂,來申請集會遊行。這項限制與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的自由抵觸,宣告違憲。自解釋公佈日起失效,主管機關今後不得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言論,做為人民申請遊行時,准許與否的唯一要件。
同時,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申請集會遊行不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第三款不能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財務重大損害。大法官認為,這兩項規定有欠具體,在遊行之前就加以臆測,與憲法意旨不符。
另外,現行集遊法規定,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必須在兩天前申請。大法官認為,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意旨違背,雖不構成違憲,但是必須立即改善。至於在憲法辯論庭中備受爭議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以及對集遊首謀處兩年以下的刑事罰,並不違憲。
原文出處 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