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竟然靜悄悄的通過了民法修正案,等等,不要看到民法就退出文章,這是很重要的修正。
在民國18年制訂民法以後,暌違91年,成年的年齡,終於從20歲降到18歲,為了減少衝擊,還特別要求在112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法律上的意義,就是18歲以後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落實到生活上,大概是這樣的:
1.112年開始,孩子到了18歲,付學費、給零用錢、供吃住等等,就不再是義務。大一的時候,就可以請他搬出去,自己想辦法過活了。
2.刑法上,18歲就要負完全責任,但民法卻是20歲才有行為能力的矛盾狀況終於解決。以前如果19歲犯刑法,就是成年犯,但家長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這種荒謬情況,再也不會出現。
3.在112年以前離婚的爸媽,很抱歉,你們還是得養孩子到20歲,不要明天就不付扶養費了,不然會被強制執行。
4.112年以前,還是20歲成年,所以明天不要就把18歲的孩子趕出家門,不然社工很快就會找上門。
5.過2年以後,18歲就可以結婚了,但請不要大驚小怪。通常18歲就願意結婚,都要有莫名的勇氣,要敬佩自己的孩子,竟然這麼勇敢。到了30歲還是處男,據說就會變成魔法師哦!
6.公民權利,特別是投票,還是要20歲才行,因為這是憲法規定,沒有修憲,18歲還是只能有公民投票,不能對總統、立委、市長、議員投票。
7.男女平等,所以往後結婚與訂婚的合法年齡,不論男女都是18歲與17歲,不再有性別上的差異。
8.往後18歲就可以擔任寵物的飼主,不用再掛爸媽的名義了。
9.高中畢業以後,就得要想想自己的未來,不要老是想著爸媽有給錢照顧的義務,得到權利,也得要承擔責任,這是相對的。
10.修改以後,可能沒幾年可以用「爸媽」的姿態教育孩子了,所以好好與孩子相處儘早培養孩子的謀生能力,讓他可以擔起責任。別讓他到了18歲,還是媽媽手心裡的寶貝。
喔,不!有人到了30、40歲,即使結婚以後,還是覺得自己是爸媽的寶貝呢。
原文出處 呂秋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