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這些事情,最大的困境在於我們期待以極刑來處理社會的「弊端」,卻發現只能處理社會的「情緒」,所來由的挫敗感。
於是在個案生命歷程逐漸被揭露的過程,整個社會就注定在這個是非題的全好、全壞當中,處於分裂的狀態。
於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醫師、被告、原告都會被放在一個很不得已的位置,如同前陣子在台大醫院分享的,從Wyatt v Dr. Stickney到Kendra Webdale的歷史過程,企圖以醫療處理社會問題,最終也會不斷拉扯一樣。
這個挫敗感,朝向政治人物,就導向國家治理不力,朝向法官,就是恐龍法官,朝向醫師,就是兩光醫師,其實就是外射(projection)的防衛機轉。
刑事處分,向來是社會公約,從來都不是絕對正義或絕對公平。
單親母親的另外一邊是驚恐的孩子,要法官衡量,恐怕是阿努比斯的天平都做不到。在這個過程中,大概也只有遺族家屬最有資格談「情緒」的處理,我們不是當事人,又如何能談要國家處理我們「情緒」上的想要。為何永山基準把遺族情感放進來,即在於此。
也因此,就算是類似台鐵殺警案上,有所謂精神疾病責任能力的爭論,如何讓遺族從情感上去理解,進而導向能接受的裁判,遠比社會的情緒重要多了。
但,我們在這個部分的協助太少,談鑑定報告,頂多就是結論,跟司法裁判書一樣,又有多少人嘗試讓遺族了解這些文字究竟是什麼意思。
那,就勢必在情緒的漩渦中,持續讓爭議擴大。
同理,單親案,也是如此。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