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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宏/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醫師
《蘋果》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針對精障患者犯罪行為,提出修法建議監護處分應無限制延長至沒有再犯或是沒有安全之虞,身為一線醫療工作者,有幾個重點需要補充。
一是根據美國精神健康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的司法社區強制治療研究,僅有18%的精神病患者其再犯與精神症狀相關,這代表其社會不利因素,包括對於精神醫療的排斥、支持系統的瓦解、經濟上的貧困、容易犯罪的環境等,以及個案的反社會傾向與特殊樣態,才是患者再犯影響最大的因素。二是依據我國相關研究,影響精神病患監護處分後的再犯可能性包括違規行為、智能不足或藥物酒精成癮等,前者與性格傾向有關,並非經過治療即可改善,後者則與社區能提供多少資源與監控相關。
須逐漸轉銜到社區矯治
因此,精神病患再犯預防的重點在於社區矯治,司法精神病院成立的目的是在安全的環境中,讓醫療工作人員可以在矯正、戒護人力協助下,專心進行治療。而在治療的第一天,社區矯治就應該準備接手,定期由司法與醫療共同召開協作會議討論處遇計畫,並在社區維安協助的情形下,病況相對穩定後,嘗試回歸社會。
要知道,所謂的再犯與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是動態的,即便司法精神病院成立,在病院內因為監控與治療兼具而無再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也不代表復歸社會後,面對上述的不利因子,仍能長期、顯著地減少再犯與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
以目前的草案而言,僅有檢察官於出院前兩個月召開會議是明顯不足的,不但比不上保護管束可由觀護人在社區協調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等協助在社區監督,針對現行監護處分所需要的社區復歸訓練,也無法提供完整且即時的協助。在此部分,需要前進部署,提早與醫療團隊共同合作。
缺乏社區矯治的監護處分,由於其社會不利因子並無司法醫療合作長期介入,就極可能造成無止盡的長期監禁,人權問題是其一,而到末了,由於其家屬可能日漸老化、甚至死亡,最後反而是沒有風險也離不了院。目前刑後性侵害強制治療正在進行違憲審查,不應重蹈覆轍。
因此,不論是德國利用行為人監督機制,或是日本的社會復歸調整官,都是在回歸社區的路上,都是由法務系統協調各種資源去建構一個完整的社區再犯防護網絡,若僅以監護處分端的司法精神病院長期留置,不僅無法型塑安全的社會環境,而且以國外的經驗,不妥善處理其社會不利因素也會造成永無止境的留置,即便是司法精神病院,也會在司法監督觀護下進行社區復歸的訓練,並逐漸轉銜到社區矯治。若僅以留置為目標,把精神醫療作為犯罪預防的手段,不僅容易因為人力資源的耗用而影響到健保民眾的權益,也會造成龐大的預算支出。
社會安全網真正的決勝點在於社區矯治的轉銜與早期即能與醫療共同合作布建網絡,回歸社區缺這一角是不成的,期待政府能用更寬廣的視野來處理這個問題,打造一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