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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宏 醫師 : 關於精障犯罪者復歸社會轉銜機制 20200612


現在開會,都得要留下個別紀錄,免得之後說都已經跟專家協調過了。

#關於精障犯罪者復歸社會轉銜機制

機制立意良善,針對不同身分別,受刑人、受監護處分人、付保護管束人均納入機制進行協助,應該能有效建構精障犯罪者賦歸轉銜的防護網。

有幾個建議提供。

(1) 人在進入司法形式處遇或保安處分的那一天,就得要進行賦歸社會的準備了,就像住院的第一天,醫療團隊就在準備如何經由治療跟資源協調,讓患者賦歸社區。

所以機制內提到離開監督前兩個月開始提早銜接,個人認為是前進的做法,但應該把處遇與需要納入的單位協作時間點往前調整,例如監護處分,最後在裁處後、執行前,就應該啟動準備賦歸社會的機制,一定時間邀集網絡單位進行個案討論會,並且定期檢視計畫執行的成果,並把這個成果納入後端賦歸社會轉銜的參考。

也可以在最前端就執行相關處遇的分流 (特別是監護處分的部分)

而矯正機關、觀護人,也應該以同樣的概念來進行社會賦歸的準備。

(2) 賦歸社會的過程,應該是可以雙向流動的,刑法八十七條的令入適當處所,並非係指在某一個適當處所完成所有的監護處分,在醫療執行到某個程度後,應該在會議中討論如何轉向到其他合適處所 (例如康家、護家、日間、社區復元中心等);或是智能不足合併精神疾病者,在精神疾病穩定到某個程度後,如何轉向到社福機構準備賦歸。

才能避免患者機構化,反而不利其賦歸。

(3) 賦歸社會轉銜機制,除衛政、社政、警政、勞政,更保、家屬外,建議納入其他民間機構,如病友組織、病友家屬組織、社福單位等,並透過政府計劃案,培力民間機構承接協助賦歸。

(4) 中高危個案的處遇,需要有專屬的流程與機制,以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5) 若以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作為基準,範圍太廣,中間還包括失眠、焦慮、憂鬱、藥酒癮等病患,打擊面太大,反而很難聚焦,針對真正具有風險的個案,建議從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就開始定期評估、介入、準備賦歸社區,最後納入機制,比較可行。

#據說之後是送到政委那邊我心裡已經有準備了

原文出處 李俊宏 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