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陳文成案調查報告 20200504
摘要:
一、背景與調查緣起
民國70年7月2日上午8時30分,旅美學人陳文成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警總」)以約談之名,自羅斯福路住處帶走;翌日上午7時30分,被發現陳屍在臺大研究圖書館後方左側草坪。因陳文成是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助理教授,在被警總帶走後,直至警方通知前往殯儀館認屍前,家屬都未能獲得音訊,令此案受到社會高度質疑。
儘管案發後檢警成立專案小組偵辦,監察院亦展開調查,真相依舊未明,官方之後曾多次重啟調查,然始終未能正面回應家屬及民間的長期質疑-陳文成的死亡是否與警總有關。
因陳文成命案發生與威權統治的重要支柱──國安情治系統對人民的控制密不可分,促轉會遂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啟動陳文成案的調查。此次調查除了對於命案本身—陳文成的死因與死亡方式之外進行調查外,並將陳文成及其家屬所受到情治機關監控納入討論,亦觸及政府侵害人權與調查失職等過往調查較少觸及的面向,以釐清威權統治當局在本案中的角色與責任。
促轉會除檢視過往歷次調查報告之外,同時澈底清查散落在各機關之相關檔案,並在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發現從未對外揭露的陳文成案檔案,初期因該局以檔案為國家機密永久保密拒絕促轉會調用,幾經協調,促轉會得以閱覽經遮掩情報來源或管道後之複製品,後因立法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國安局於108年11月8日完成檔案解密。
故在啟動調查近一年半之後,促轉會方得以閱覽完整檔案內容,並從中發現諸多過去未曾公開的重要檔案,從這些首度出土的檔案,不僅證實情治機關對陳文成本人及家屬確有嚴密監控,對於案發後情治單位介入偵辦、引導輿論風向、阻撓家屬追求真相對外發聲等行為亦有紀錄,對於理解本案案情有極大助益。
除找出新檔案之外,促轉會亦訪談陳文成親友,乃至警總人員等15位相關當事人,以核實檔案內容,並補足闕漏之處。另一方面,促轉會也委請法醫及力學專家,分別就死亡原因及既有的官方調查報告之問題提供專家意見,以釐清歷次調查工作尚有未足或猶有疑義之處。
二、調查發現與結論
調查發現一:陳文成及親友於案發前、後遭到嚴密監控
美麗島事件發生後,威權統治當局嚴加防範國內民主運動與「海外勢力」合流,陳文成便是在這一背景下於在美期間即遭情治機關監控。
促轉會在首度出土的國安局檔案,發現了此前從未被揭露過的具體監控方式與紀錄,包含陳文成在美期間,情治單位便持續以電話監聽、信件攔查等方式監控其在美動態及其親友間的聯繫狀況,其中以陳文成與施明德之通話,最為關鍵。
檔案中顯示:臺灣時間68年9月30日(美國時間應為9月29日),陳文成自美國打了一通電話給《美麗島》雜誌社總經理施明德,聯繫捐款給雜誌社事宜,因當時施明德的電話已被警總監聽,情治機關遂以這通電話為起點,逐步將在美的陳文成納入監控範圍,亦因該通電話,陳文成被警總認定為「叛國份子」。
國安局檔案亦顯示,警總對於陳文成在美動態之掌握,部分可能來自當地線報,加上彼時國安局已獲得「臺獨組織于近期派員潛返國內從事『島內工作』」等情報,在此情況下,待陳文成一家返臺後,情治單位更進一步以限制出境、布建線民、電話監聽等手段,配合跨機關的協力,對其施以更嚴密的監控措施,掌握其言行動態。
在陳文成因已屆預定返美日期卻未獲出境許可而壓力日增,急切往返境管局打聽出境證辦理進度的情況下,警總做出「陳文成急於出境,無法培養偵查而至拖延」的判斷,決定收網,並以陳文成參與「台獨叛亂活動」為由,於70年6月30日假藉境管局人員名義進行約談,因該次約談成果不如預期、且認定陳文成所述「無法澄清其可疑」,隨即於7月2日進行第二次約談。
第二次約談係利用陳文成急於出境的壓力,以准許出境作為條件,爭取陳文成合作,坦白交代其在美國活動情形及人際關係網絡,以深入查明反對運動之內部結構。基於前述目的,警總欺騙陳文成,使其於7月2日清晨在家等候境管單位電話,俾利警總上門「突襲」,在其無預期的情況下將他帶走。
調查發現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陳文成於70年7月2日被警總帶走後,有脫離警總的實力支配
7月2日約談雖有錄音,但並非全程錄音,現有之錄音譯文也不完整,故無法根據譯文內容認定陳文成當日於警總之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無虞,也不足據以判斷當晚陳文成是否有離開警總且不再受到監控;且錄音譯文內容顯示:直至譯文將近結束,陳文成的交代仍不能令訊問人員滿意,訊問人員不僅明確表示,能否出境要看陳文成的交代是否能讓警總滿意而定,更要求陳文成承諾返美後不再參與臺獨活動。在沒有律師在場陪同且訊問情境具有高度敵意的情況下,難認陳文成的人身安全與意志自由在訊問當時可以確保。
至於警總宣稱7月2日當晚約談結束即派車由王憶華將陳文成送返住處,並有徐翠屏等五名目擊證人的證詞的說法,促轉會認為這五位目擊證人的證詞,就目擊的時間點及目擊對象之身高差距,均與警總的說法乃至王憶華的證詞有明顯且無從合理解釋的矛盾,無法證明警總確有將陳文成送返住處。
過往調查憑以認定陳文成於約談當晚平安離開警總的另一項證據,係鄧維祥宣稱陳文成於7月2日深夜至其住處之說詞。惟此說詞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屬實,亦難以遽信。
至於先前調查憑以認定陳文成夜半到達陳屍現場之倪肇強證詞,不僅由於其未能確認目擊對象是陳文成而無價值,且其歷次證詞前後歧異、出入甚大,更早在71年的「明園專案」期間,即已由現場模擬發現,倪肇強在當晚根本無法清楚看見研究圖書館太平梯上的狀況。此證詞同樣不可信。
綜上所述,促轉會認為依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陳文成於7月2日被警總帶走後,有脫離警總的實力支配。
調查發現三:陳文成陳屍處並非第一現場,且死於他殺之可能性顯高於自殺或意外死亡
陳文成案另一懸而未決的空白,即是死因與死亡方式。在官方歷次調查中,或迴避研判死因,或以模糊方式為之,但概要來說,皆偏向排除他殺的可能性。
促轉會藉由李俊億與蔡武廷等兩位在各自專業領域卓有聲譽的學者協助,發現陳文成的傷痕不僅與陳屍位置之現場環境不符,且其於受傷後有被移動,意謂陳屍處並非第一現場。雖由於資料的欠缺,目前無法查明造成這些致死傷勢的原因,但考量陳屍現場並非第一現場,且陳文成的身體於受傷後曾被移動過,可以認為這些致死傷勢是他為的可能性,顯然高於自殺或意外所致的可能性。再加上陳文成屍體被發現時,襯衫露於長褲外、皮帶繫在襯衫外肚臍上方,且雙腳均未穿著襪子等情狀,促轉會認為:陳文成死於他殺的可能性高。
調查發現四:警總介入偵辦,且威權統治當局阻礙家屬對陳文成案真相的追查與揭露
案發後,警總因戒嚴體制而得以責成警方成立70年專案小組,並督導辦案,不僅參與甚至引導關鍵證人的初次訪談及警詢,亦主導死因研判。在警總率先將死因定調為「畏罪自殺」後,後續的偵查工作即不再能往他殺的方向偵辦,甚至需對社會隱匿足以指出「他殺」可能性不容排除的明園專案實驗結果,在警總所設的侷限下,〈70年檢警偵查報告〉用以支持跳樓自殺或意外墜樓死亡之證據的重大瑕疵,都無法被深究。
尤有甚者,70年專案小組既由警總指揮、督導辦案,自然不可能期待70年專案小組能考慮警總涉案的嫌疑,並導致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之地位遭警總架空,是本案始終未朝向警總對陳文成之死亡涉有嫌疑的方向偵辦的最主要原因,進而導致真相迄今難明。警總在案發後指揮、督導70年專案小組的諸般作為,反令警總遮掩真相、規避責任之嫌疑。
除此之外,案發後,警總及其他情治機關積極對陳文成家屬進行監控,手段包括電話監聽、信件攔檢,針對陳庭茂的部分,更運用所謂的內線人員試圖勸阻其發起或參與各項聲援活動,更進一步透過查禁相關紀念文集,試圖阻止家屬自力救濟,也防堵不利於威權統治當局之有關本案意見在社會流通。警總這樣的作為,反而強化其於公眾眼中的涉案嫌疑。
同樣的,當家屬向外求援,並獲得陳文成任教之學校所委請之法醫專家來臺進行獨立調查時,情治系統亦基於政治偵防目的將其納入監控範圍,避免調查活動與結果在海內外造成對威權統治當局的不利影響,甚至試著控制輿論,以避免其威信受損。
換言之,威權統治當局為了維護政權,除去對其不利之影響,先是以政治偵防之目的監控、約談陳文成,於陳文成死後再以政治偵防之手段阻礙家屬對真相之追求以及操縱輿論方向,係將真相的發現與揭露置於政權鞏固之下。佐以當年總統蔣經國將警總總司令拔擢為國安局長、執掌情治系統樞紐,更加確認了政權維穩高於真相發現之邏輯。
調查結論:警總對於陳文成之死亡涉有嫌疑
三、調查成果與未來建議
由於案發距離本次調查已近40年,隨著證人的記憶模糊甚至凋零、證物滅失,皆為調查所面臨的侷限。惟結合最新挖掘出的機密檔案與藉助當代科學鑑識之技術,促轉會仍獲致與以往調查截然不同的結論。由屍體及現場跡證顯示,陳文成死於他殺的可能性,高於自殺或意外。且現有之證據均無法證明陳文成被警總帶走後,有脫離警總的實力支配;輔以案發後警總種種掩蓋真相的舉措,致以促轉會認定警總對於陳文成之死亡涉有嫌疑。
有鑑於本次調查雖事隔近40年但仍發現重要的關鍵檔案,在《政治檔案條例》已立法施行的情況下,對於各機關所管有的政治檔案仍應持續清查與徵集,諸如警總針對陳文成的偵辦計畫、7月2日約談錄音帶等重要資料仍有待查找。此外,對於威權統治當局透過海外布建取得情報之管道,即外界長期猜測職業學生「打小報告」的資料,目前所獲仍相當有限,除政府機關之外,當時的執政黨中國國民黨,其下的海外工作會因其性質亦可能留有相關資料,均應列入未來清查與徵集範圍。
未來促轉會將持續努力,深入理解陳文成所處的時代環境與當時的情治系統運作,追求歷史真相,盡力平復受害者曾經受到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