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幸壽資產127億元,被判27年徒刑、併科罰金8.5億元定讞,2020年底入監,後罹病保外就醫。不過,他另被查出購買北市信義計畫區D3土地時,涉利用海外紙上公司匯洗款項來台再被起訴,台北地院日前裁定600萬元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提抗告,高院今天裁定駁回。
高院裁定指出,鄧文聰涉犯保險法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因前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已入監服刑,嗣於去年12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以罹患重病,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准予提出100萬元保證金,以及限制出境、出海,而保外就醫,並於今年1月6日起展延3個月。堪認鄧文聰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難痊癒。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鄧文聰無羈押必要核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意旨雖指摘原審未裁定羈押或重保,容有違誤,且原裁定的保證金已超過法務部所定保證金數倍之多,又輔以各種防逃強制措施,實足以取代羈押,是檢察官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院就鄧文聰涉兩起保險法案件,日前裁定400萬交保,且報到、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北檢不服提出抗告成功,北院24日二度裁定加保到600萬元,每天到法院法警室報到,檢方再次提抗告。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