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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宏 醫師 : 不定其刑的強制處分違憲機會很高 20200910


(1)這個不定其刑的強制處分,十一月大法官會釋憲,德國刑事保安監禁的例子在前,個人研判,違憲的機會很高。

到時候要怎麼收尾,等著拉板凳、切雞排。

(2)當時白玫瑰運動修法,靠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單打就要預防再犯,實務上不僅困難,而且製造一線人員相當大的壓力,更創下性侵犯回歸社區後,由衛生局主責的奇怪狀態。

新聞雖說地方政府可命強制治療,但這個「地方政府」的單位,卻是負責登革熱抓蚊子、打預防針跟防疫的衛生局,衛生局面對個案叫囂、不配合、蓄意干擾治療,一點辦法都沒有,合併特殊樣態如藥酒癮者,還經常造成醫院呆帳。

治療很重要沒錯,但不能只有治療。整套社區強制處遇制度,都應該重新檢討。

原文出處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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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新聞內容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台中盧姓男子犯乘機猥褻罪,2011年執行完畢,卻因被鑑定有再犯之虞,至今仍在培德醫院強制治療,治療至今已9年,台中高分檢日前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停止治療,台中高分院一旦裁准,將引發「再犯誰負責」的質疑。法務部回應,不便評論個案如何處理,但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盧男即使出院,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仍可命他接受身心治療。

法務部指出,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強制治療處分期間,是「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治療終止時點,並未明定期限,惟為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自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年均應鑑定、評估,若結果確達顯著降低,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

法務部表示,依「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規定,由強制治療處所遴聘專業人員組成治療評估小組,檢具治療、評估等相關資料送檢察官,檢察官如認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繼續接受治療,受處分人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明異議。

法務部解釋,倘若檢察官認為無接受治療的必要,讓執行完畢的盧男出院,盧男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仍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及報到,降低再犯。

法務部強調,盧男的案件均有法源可配套,若檢方真的聲請停止治療獲准,也會通知縣市政府接手,以維護社會安全。

法務部認為,刑法目前的監護處分最多僅5年,才會引發「沒治好就放出來」 的批評,因此這次修法比照第91條之1的規定,改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取消5年的天花板,故性侵害的強制治療條文設計應無問題。

盧男自認強制治療侵害他的基本權,聲請釋憲,大法官將於11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討論第91條之1有無違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等爭點。